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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征求意见

2019-01-14  来源:中国化工报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对外征求意见。首批目录中共有11种(类)污染物,包含二氯甲烷、甲醛、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乙醛等6种挥发性有机物,镉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等5种(类)重金属类物质。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研究员林军表示,除《大气法》外,新修(制)定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增加了要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和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的条款规定。”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及优先控制化学品等名录,实质上都是基于风险评估方法,考虑化学物质固有危害和暴露情况,筛选出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较高环境与健康风险的化学物质。”林军说。
 
  此前,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在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基础上,发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2017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对于优控名录和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的关系,林军解释说,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主要体现“该管”的原则,重点筛选应当优先管控的化学物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等则是本着“能管”的原则,从优先控制化学品(化学物质)名录中,筛选出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且可以实施有效管控的固定源排放的化学物质。
 
  基于以上思路,第一批的《大气名录》在《优控名录》基础上筛选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具有国家排放标准和监测方法、可以实施管控的化学污染物。
 
  对于目录中物质的管理要求,林军表示,实施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是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单位除了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义务外,还要履行风险防控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环境与健康风险。
 
  企业履行风险防控义务主要有四项内容: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环境风险预警体系;二是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定期监测;三是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四是采取技术改进等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落实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林军还表示,这是新《大气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发布《大气名录》,今后还会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改善环境质量需求以及实际环境管理能力,适时更新名录,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